九鼎新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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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6-3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79 人,代表股份 261,759,996 股,占股
份总 数的 40.1696%。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 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776 人,代表股份
事务所黄靖渝、蒋嘉娜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53,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4%;反对 35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59%;弃权 151,1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31,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8303%;反对 35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10%。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28,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1%;反对 355,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0%;弃权 175,1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06,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2970%;反对 355,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8%。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4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0%;反对 35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58,5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22,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6385%;反对 35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40%。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18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8%;反对 392,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183,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61,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2987%;反对 392,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5%。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59,289,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2%;反对 2,294,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766%;弃权 175,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7,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5616%;反对 2,294,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1%。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147,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9%;反对 43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71%;弃权 175,4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5,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4944%;反对 43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4%。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30,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5%;反对 38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146,6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07,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3212%;反对 38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8%。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12,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反对 393,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02%;弃权 154,0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90,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9422%;反对 393,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49%。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162,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42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36%;弃权 169,0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40,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8404%;反对 42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4%。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237,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5%;反对 359,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72%;弃权 163,0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15,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4900%;反对 359,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1%。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155,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1%;反对 373,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28%;弃权 230,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3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6794%;反对 373,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51%。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759,996 股。同意 261,164,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6%;反对 369,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225,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42,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8852%;反对 369,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方案涉及全体董事,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和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4,537,922 股。同意 3,957,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128%;反对 42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086%;弃权 157,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7,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2128%;反对 42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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