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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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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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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
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高云峰主持。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共计 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300,38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2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90,431,20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05%。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89,013,7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99.6369%;109,6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1%;
的0.3350%。
(2) 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89,013,5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369%;109,6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1%;1,308,1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50%。
(3) 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89,013,8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370%;109,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0%;1,308,1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50%。
(4) 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89,108,5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612%;23,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1,299,7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29%。
(5)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45,011,94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88.3669%;44,123,36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012%;
的0.3319%。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89,089,6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564%;21,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4%;1,320,6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2%。
(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89,097,3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584%;27,1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1,306,8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47%。
(8) 审议通过《关于为大族香港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89,101,00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99.6593%;21,6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1,308,600
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352%。
前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