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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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33 号华商金融中心一号楼 3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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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和流体智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和
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
三街 88 号 5 栋 2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璞女士主持,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44,611,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经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上述议
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7,398,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9%。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8,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表决结果:同意 77,398,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8,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表决结果:同意 77,39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同意 77,40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同意 77,40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同意 77,399,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9,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1%;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表决结果:同意 77,39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9,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表决结果:同意 77,39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7,39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5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387,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47,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
表决结果:同意 77,388,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9%。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48,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1,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36%。
魏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36%。
廖丽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1,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36%。
胡玄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36%。
曾晓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2,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28%。
刘水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35%。
廖振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522,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76%。
夏常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