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止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01 号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 2026 年 4 月 11 日《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独立地
提出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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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
监会公告〔2025〕1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01 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66,6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50 元,募集资
金总额 320,333,338.5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9,228,333.77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097,412.3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78,007,592.3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验
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注)
高速电机、控制系统
目
合 计 54,725.86 39,900.00 27,800.76
注: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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