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舟山晨光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晨光电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对晨光电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1 月 29 日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1 号)
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66,667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007,592.3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高速电机、控制系统及电池包扩
能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870.00 1,000.00
合计 39,900.00 27,800.76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额(调整后) 额
高速电机、控制系统及电池包
扩能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0.00 79.40 79.40
合计 27,800.76 12,650.64 12,650.64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保荐费用 260.00 100.00 100.00
承销费用 2,662.83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797.17 457.55 457.55
律师费用 450.00 165.00 165.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2.57 8.69 8.69
合计 4,232.57 731.23 731.23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舟山
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01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