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差异化分红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
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极米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前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
报告书(修订版)》(公告编号:2026-018),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
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9.51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资料以及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
红事项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极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业务申请》(以下
简称申请文件),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中的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发布的《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1844 元(含税),利润分配
总额为 80,000,705.43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说明与承诺等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
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844 元(含税),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变动比例为 0。因此
公司本次流通变动比例为 0。
基于上述,以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91.00 元/股为参考价:根据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1.00-1.1844=89.8156 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股票股利以实
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即: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
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545,344×1.1844)
÷70,020,000≈1.14(含税)。
基于上述,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1.00-1.14=89.86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9.8156-89.86|÷89.8156=0.05%,小于 1%。
综上,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