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林街 98 号
月 26 日;2024 年度: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度:2026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周云帆、仇浩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上市的保荐人对德龙激光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德龙激光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德
龙激光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德龙激光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德龙激光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德龙激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
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
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
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德龙激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
督导期间德龙激光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德龙激光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德龙激光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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