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18: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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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谢申丽、邢恩田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00 分在
重庆市两江新区恒山东路 18 号公司银杏楼 1201 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根据《增加临时
提案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7.89%股份的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2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将《关
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除前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
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恒山东路 18 号公司银
杏楼 120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5 月
系 统 投 票平台 投 票的时 间为本次股 东会 召开当 日的交易 时间段, 即 9:15-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2-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00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228,862,66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所载
议案相符,没有出现现场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听取了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对《召开股东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公司拟与国药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太极药用动植
                            -3-
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
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22,943,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票 5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20%。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22,499,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票 3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38%。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 投 资 者 (即 5% 以 下 股 东 )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票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23,197,9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票 3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99%。
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56,431,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票 3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96%。
  其 中 ,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 即 5% 以 下 股 东 )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4-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23,331,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票 34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94%。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 222,821,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票 486,1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2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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