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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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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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宁波
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
东段 1777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0,177,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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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124,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1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7,159,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4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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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63,395,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12%;反对 832,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3,431,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10%;反对 784,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3,381,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73%;反对 852,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23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483% ; 反 对
弃权 6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63,446,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52%;反对 758,1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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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3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1%;反对 758,176 股,占出席会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6076% ; 弃 权
表决结果:同意 363,407,2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4%;反对 821,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9,724,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435%;反对 4,501,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3,450,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62%;反对 741,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3,406,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3%;反对 812,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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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3,171,4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71,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2079% ; 反 对
弃权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63,409,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9%;反对 816,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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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勤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 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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