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1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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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了《股东周年会通告》,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
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
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
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348,558,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87%(已剔除截止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47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67,652,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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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54.4157%;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80,905,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0%。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47,25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35%;反对 1,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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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347,26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2%;反对 1,0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7,27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7%;反对 1,0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7,323,2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84%;反对 1,04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6,998,1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43%;反对 1,3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7,193,3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88%;反对 1,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19,042,8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26%;反对 1,952,31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41,89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60%;反对 6,4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7,89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5018%;反对 60,45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833%;弃权 20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7,334,73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3 %;反对 1,0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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