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武
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武汉天源”)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
住所
业(北)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钱亮、陈定
联系电话 0755-33522821
三、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695318989W
英文名称 Wuhan Tianyuan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 209 号
证券简称 武汉天源
证券代码 301127
注册资本 67,395.562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昭玮
实际控制人 黄开明、黄昭玮、李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674,074,997 股,与注册资本的差异主要系
部分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所致。
四、 证券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9 号)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
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8,259,216.97 元(不含税金额)后,净募集资金共
计人民币 98,174.08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
号《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五、 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武汉天源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
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
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七、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
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
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
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 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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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钱 亮 陈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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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 颢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