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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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04
注册地址               广州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 62 号(二、三、四、五)栋
法定代表人              王廷春
董事会秘书              韦芳群
证券事务代表             陈少华
联系电话               020-356476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8 号)同意注册,博济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济医药”、“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A 股 股 票 11,759,601 股 , 发 行 价 格 7.03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募集资金净额为 78,647,586.2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
账,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
兴华验字(2023)第 410021 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
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件;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了各自
的工作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博济医药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博济医
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博济医药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无其他尚未完结
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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