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于 2026 年
让方 1”)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宋老亮先生将持有的 3,679,445 股利
仁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转让给蕴力科技。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
民币 120,575,412.65 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蕴力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3,679,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与董湘琳女士(以下称“董湘琳”或“受让方 2”,与受让方 1 合称“受
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宋老亮先生持有的 3,679,445 股利仁
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
让给董湘琳。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公司总股本的 5.00%。
蕴力科技、董湘琳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份;受让方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
进行。
约能力,但受让方可能因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无法完成或终止。
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
续。
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的通知,宋老亮先生
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与蕴力科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宋老亮先生持
有的 3,679,445 股利仁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蕴力科技。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股份
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120,575,412.65 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蕴力科技持有
公司股份 3,679,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宋老亮先生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与董湘琳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宋老亮先生持有的 3,679,445 股
利仁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
式转让给董湘琳女士。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为人民币 120,575,412.65 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董湘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老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725,85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7.19%,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47.77%,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8,681,463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宋老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366,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9%,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37.65%,其
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22,573 股。
宋老亮先生持有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仁投资”)
伙份额;宋老亮与齐连英二人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479,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68.07%。
本次权益变动后,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120,61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57.95%。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系参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宋老亮先生现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2026 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即不超过 8,681,463 股,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总数量不超过该限额。本
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
让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剔除
回购专
占剔除回购
股东名 股份性 用账户
占总股本 占总股 专用账户股
称 质 股数(股) 股份数 股数(股)
比例 本比例 份数量后总
量后总
股本比例
股本比
例
宋老亮 合计持
有股份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26,044,389 35.39% 35.83% 26,044,389 35.39% 35.83%
份
齐连英 合计持
有股份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 0.00% 0.00% - 0.00% 0.00%
份
合计持
有股份
其中:
无限售
利仁投 2,985,500 4.06% 4.11% 2,985,500 4.06% 4.11%
条件股
资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 0.00% 0.00% - 0.00% 0.00%
份
合计持
合计 有股份
其中: 23,435,111 31.85% 32.24% 16,076,221 21.85% 22.12%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26,044,389 35.39% 35.83% 26,044,389 35.39% 35.83%
份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
让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剔除
回购专
占剔除回购
股东名 用账户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专用账户股
称 股数(股) 股份数 股数(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份数量后总
量后总
股本比例
股本比
例
蕴力科 合计持有
技 股份
其中:
无限售条 0 0% 0% 0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其中:
董湘琳 无限售条 0 0% 0% 0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
宋老亮与蕴力科技之间、宋老亮与董湘琳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协议
转让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受让方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
(三)本次协议转让履行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宋老亮
曾用名 宋跃亮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432196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方式 13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形。
姓名 齐连英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439196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方式 13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企业名称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西楼五层 501 房间
成立日期 2015-10-27
经营期限 2015-10-27 至 无固定期限
出资额 612.588068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齐连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01J0Y2J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 号西楼五层 501 房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经营范围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利仁投资的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12.59 100.00%
姓名 齐连英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4391969********
长期居住地 北京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668 号 1 幢 5 层 B 区
成立日期 2026-4-17
经营期限 2026-04-17 至无固定期限
出资额 11,7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45,830,854.70 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超纤芯创(上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贺佃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KAFBN78Y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668 号 1 幢 5 层 B 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蕴力科技的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超纤芯创(上海)科
伙)
亿珑能源(北京)有
限公司
海南信坤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1,700.00 100.00%
根据蕴力科技的说明,鉴于蕴力科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120,575,412.65
元)高于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1.17 亿元),其全体合伙人已协商一致,将
按原认缴出资比例溢价追加出资合计 400 万元,溢价出资后总出资规模可达 1.21
亿元,能够有效覆盖其所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蕴力科技全体合伙人均具备良好资
信、资金实力及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其将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全部缴纳完毕
相关出资款,并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姓名 董湘琳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3231990********
住所 山东省沂源县沂河路********
通讯地址 山东省沂源县沂河路********
通讯方式 13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受让方承诺其所拥有的货
币资金可以覆盖本次转让对价,具备履约能力。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均不存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宋老亮与蕴力科技之间、宋老亮与董湘琳之间均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
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不
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宋老亮与蕴力科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卖方或转让方):宋老亮
乙方(买方或受让方):蕴力科技
(1)卖方自愿将其持有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股份(利仁科技
(2)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让
价款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
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1)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本协议
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
民币 120,575,412.65 元(大写:壹亿贰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
分)。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 30,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取
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
付 30,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双方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
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前,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60,575,412.65 元,
大写:陆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除卖方另行通知外,卖方
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宋老亮
帐号:6217********3622
开户行:中信银行****支行
(1)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上述文件各自的条款构成
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没有涉及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
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信息披露义务。
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2)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
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
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监管或自律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
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向
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如买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该
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 0.5‰的逾期利息。如果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则卖方
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1)特别地,双方同意,如(1)买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不
符合卖方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或(2)本次股份转让未在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九十(90)个自然日内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除非卖方另行同意予以延
期);或(3)买方违反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相关约定且未获得卖方书面
豁免的;则卖方均有权单方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且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
(2)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如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无论因任何原因导
致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除非双方均同意
予以延期,否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终止或解
除本协议。
(3)在不损害非违约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
解除后:
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告和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规
定约定所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议从未被双方签订的状态。为此,双方应配合签订所需的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
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违约方承担,不存在违约方的由双方自行承担。
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该转让
价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买方。逾期返还的,卖方还应当以未还款项为基础向买方
支付每日 0.5‰的逾期利息。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及其所提
及或明示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宜所达成的全
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双方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所有口头及书面的协议、合同、
谅解及沟通。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经双方签署后,方
为有效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
议以及股份转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
(二)宋老亮与董湘琳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卖方或转让方):宋老亮
乙方(买方或受让方):董湘琳
(1)卖方自愿将其持有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股份(利仁科技
(2)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让
价款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
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1)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本协议
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 32.77 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
民币 120,575,412.65 元(大写:壹亿贰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 30,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取
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
付 30,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双方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
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前,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60,575,412.65 元,
大写:陆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除卖方另行通知外,卖方
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宋老亮
帐号:6217********3622
开户行:中信银行****支行
(1)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上述文件各自的条款构成
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没有涉及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
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信息披露义务。
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2)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
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
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监管或自律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
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向
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如买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该
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 0.5‰的逾期利息。如果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则卖方
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1)特别地,双方同意,如(1)买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不
符合卖方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或(2)本次股份转让未在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九十(90)个自然日内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除非卖方另行同意予以延
期);或(3)买方违反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相关约定且未获得卖方书面
豁免的;则卖方均有权单方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且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
(2)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如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无论因任何原因导
致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除非双方均同意
予以延期,否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终止或解
除本协议。
(3)在不损害非违约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
解除后:
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告和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规
定约定所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议从未被双方签订的状态。为此,双方应配合签订所需的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
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违约方承担,不存在违约方的由双方自行承担。
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该转让
价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买方。逾期返还的,卖方还应当以未还款项为基础向买方
支付每日 0.5‰的逾期利息。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及其所提
及或明示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宜所达成的全
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双方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所有口头及书面的协议、合同、
谅解及沟通。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经双方签署后,方
为有效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
议以及股份转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
(三)其它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
充协议、协议各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安排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
殊条件,不存在未披露的补充协议。宋老亮与蕴力科技之间、宋老亮与董湘琳之
间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
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受让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计划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受让方受让股份的限售安排
蕴力科技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董湘琳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宋老亮先生,实际控制人均为宋老
亮先生及齐连英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交所
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