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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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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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
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特锐德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提议将公司
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圣水路35号
公司子公司特来电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德翔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740,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31.236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的3.769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177,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26%;反对68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
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76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68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8%;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14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834%;反对72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
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73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8%;反对72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8%;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36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576% ;反对1,495,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7,95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54%;反对1,495,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4%;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64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94% ;反对1,215,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23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04%;反对1,215,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2%;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52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28% ;反对1,30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11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02%;反对1,30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2%;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表决结果:通过
后适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55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13% ;反对1,316,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14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47%;反对1,316,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8%;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8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3593%;反对15,9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3,47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26%;反对15,9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2%;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8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3596%;反对15,9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3,47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51%;反对15,94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2%;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88,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3596%;反对15,9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3,478,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56%;反对15,9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0%;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表决结果:通过
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292,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57%;反对57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88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79%;反对57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9%;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640,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68%;反对5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
弃权6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94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8,23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76%;反对5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3%;弃权6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2%。
表决结果: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田杰
负责人: 签字律师:王艳菲
牟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