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长光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
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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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
工业集中区波光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胜弟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9,337,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191%。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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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共计 13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81,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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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
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对上述每一位董事候
选人逐项表决,每一项子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故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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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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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唐 勇
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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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866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