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赛
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
“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赛特新材可转债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上
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赛特新
材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 2025 年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有关规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鉴于赛特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可转债尚在存续期,兴业证券将就上述事项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联系人 洪德禄
保荐代表人 洪德禄、吴文杰
联系电话 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98
注册资本 167,814,205 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姚坪村工业二路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姚坪村工业二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汪坤明
实际控制人 汪坤明
董事会秘书 林宇
联系电话 0592-61999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9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赛特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后,兴业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
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
注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赛特转债”
,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此事后高
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汪美兰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并就本
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汪美兰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
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由于前述事项,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4〕16 号),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 年 6 月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9
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号)。前述监管措施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
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要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
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保荐人履责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已通过邮件等方式及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提
示,并于 2024 年和 2025 年内分别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主要董监高开展
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可转债信息披露与可转债合规交易注意事项等。
除上述情形以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
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
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
万元(含现金管理余额)。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建设期延长至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可转债尚在
存续期,保荐人将就上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