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担任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公司”或“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
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届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美迪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黄晟、易志强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02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 67 弄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CHUN-LIN CHEN
董事会秘书 卓楠
联系电话 021-585915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作为美迪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指派黄
晟、易志强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在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情况;
(二)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七)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7 年 1 月。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
了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
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美迪西北
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北上海项目”),使用北上海
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 28,990.00 万元(含孳息,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
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中的 4,0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 MEDICILON USA CORP
增资以实施“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16,0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剩余 8,990.00 万元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
募集资金管理。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情况
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拟对“药
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
(以下简称“实验室扩建项目”)
的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拟将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剩余募集
资金中的 4,000.00 万元投入到实验室扩建项目,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
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
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
了检查。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晟 易志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