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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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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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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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1 日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 15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728,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68,360,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总数的 0.013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6,3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3%;反对 206,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7%;弃权 2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表决结果:同意 167,968,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23%;反对
总数的 0.009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274,7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56%;反对 604,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9%;弃权 15,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表决结果:同意 167,969,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28%;反对
总数的 0.009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275,7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77%;反对 603,6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2%;弃权 15,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表决结果:同意 164,173,1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808%;反对
份总数的 0.03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479,05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07%;反对 4,353,647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0%;弃权 61,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
   表决结果:同意 102,225,1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
总数的 0.016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42,2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0%;反对 235,5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弃权 16,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5,786,6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84%;反对
总数的 0.016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75,4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6%;反对 235,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5%;弃权 15,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宁波盈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
会。
   表决结果:同意 168,360,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47%;反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09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6,6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9%;反对 212,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弃权 1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表决结果:同意 167,793,0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80%;反对
份总数的 0.269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098,88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6%;反对 341,619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2%;弃权 454,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2%。
   表决结果:同意 168,356,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22%;反对
总数的 0.009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2,30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9%;反对 216,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6%;弃权 15,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表决结果:同意 168,349,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总数的 0.009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55,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0%;反对 223,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2%;弃权 16,16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同意 164,576,6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028%;反对
份总数的 0.01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739,17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75%;反对 1,132,4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3%;弃权 23,02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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