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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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创新中心(Strategy&Innovation Center,以
      下简称“SIC”),作为战略委员会内部支持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代表董事会日常统筹管理 SIC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
          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规划的草拟、修订与优化。
  (二)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及新药产品研究,就公司创新发展提供战略决
策参考意见。
  (三)挖掘、论证并统筹创新项目、新业务的孵化与推进工作。
  (四)跟踪战略落地执行,组织复盘评估,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五)统筹产学研协同、创新资源整合及外部专家联络工作。
  (六)完成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
       备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如有)及 SIC。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
       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安排专人
       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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