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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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法律意见书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
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黄
渤海新区海滨路 240 号(八角国际会展中心北侧)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26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2,091,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7.9721%,其中: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11,050,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6.67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39,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3251%。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
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工作人员田蕾、邢丽平负责计
票,股东代表林明璋、张安忠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
行投票。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中,第 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
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第 10 项议案将以特别决议做出,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 2、3、5、6、8、9、10、11、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80,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1%;
反对票 4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弃权票 253,3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80,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1%;
反对票 4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弃权票 253,3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28,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6700%;反对票 45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411,2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7%;
反对票 4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4%;弃权票 23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59,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9447%;反对票 44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73,5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0%;
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弃权票 264,1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38,4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1%;
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弃权票 299,2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86,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2972%;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泰
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份 188,892,961 股不计入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33,198,878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32,456,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3%;
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9%;弃权票 288,7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96,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3910%;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50,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8%;
反对票 4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弃权票 283,3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49,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4%;
反对票 4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票 283,3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97,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3927%;反对票 4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31,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
反对票 5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弃权票 249,3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79,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2397%;反对票 5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56,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7%;
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弃权票 281,3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04,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4568%;反对票 4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特别决议通过要求。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372,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
反对票 4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弃权票 279,9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5991%;反对票 4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宋西全先生、迟海平先生、马千里先
生、初航正先生、李贺先生、顾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247,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395,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6.9039%)。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049,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197,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405%)。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1,49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6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4.6804%)。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049,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19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37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048,8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196,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329%)。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049,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197,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392%)。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唐长江先生、邱新平先生、王晨明女士、
王洪光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188,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336,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6.3752%)。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136,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284,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9117%)。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052,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20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55.162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0,012,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160,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81.4977%)。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景利                      张雨薇
                         经办律师:
                                  于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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