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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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54 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一博科技”)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相关法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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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一博科技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案)》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一博科技人民币普通股
标的股票
(A 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本所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
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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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信达律师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
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
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
法律意见。
五、信达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
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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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年 4 月 16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披露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深圳市
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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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授予日。
时)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5 月 1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的交易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11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115 号)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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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
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激励对象出具的
承诺函,及抽取部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进行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16.89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98,750 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
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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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
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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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廖金环
_____________
赵江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