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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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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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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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
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度股东会。贵司已于2026年3月31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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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
年5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东杨建刚、侯振坤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2026年4月28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多个议案。股东会召集人按照《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于2026
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决定在公司2025年年度时股东会
审议议案中增加《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临时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杨建刚、侯振坤合计持有15.98%股份,享有临时提案权,
临时提案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
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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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全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03 人,代表股份 122,710,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61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0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1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表决情况:
同意122,61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03%;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1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表决情况:
同意122,601,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06%;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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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2,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73%;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1%;弃权2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156%。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22,61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51%;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6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497%。
表决情况:
同意122,61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51%;反对80,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6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9%;反对80,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20%;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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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0.0421%。
表决情况(持有股份的董事杨建刚、侯振坤、李建星、张忠秋、杨颖韬、侯
瑞宏回避表决):
同意45,83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824%;反对88,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9,278,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843%;反对88,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83%;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574%。
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1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0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54,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40%;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496%。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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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22,60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6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51%;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685%。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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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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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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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6%;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0%;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8%;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7%;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05%。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8%;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7%;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05%。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8%;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77%;反对8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8%;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05%。
地点》;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60%;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32%;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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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59%;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8,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2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59%;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8,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2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59%;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8,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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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602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1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12%。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12%;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924%。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12%;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924%。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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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12%;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924%。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8%;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31%;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905%。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12%;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0.0924%。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0%;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39%;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897%。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878%。
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8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4%;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878%。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8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8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37%;弃权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878%。
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0.1098%。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1%;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99.585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1%;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31%;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1%;弃权2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98%。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1071%。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9%;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5%;反对7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4%;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071%。
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1071%。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月姣回避表决):
同意122,6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4%;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4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58%;反对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1071%。
表决情况:
同意122,60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7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2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表决情况(持有股份的董事杨建刚、侯振坤、李建星、张忠秋回避表决):
同意72,56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622%;反对7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5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42%;反对7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3075%;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78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7-25系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25、27系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25、27系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