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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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GLG/SZ/A8010/FY/2026-394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李九洲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清
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
新南七道 019 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淑杰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6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574,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097%,其中:
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867,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942%。
票的股东共计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07,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0.415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不足两名,现场会议选举了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5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78%;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95%;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53%;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34%;反对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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