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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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78 号
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办公楼 2 楼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办公
楼 2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836,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65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66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409%。
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40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24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36,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0,9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6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范和强、张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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