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6-032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025),公告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
票表决的方式等。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498,589,78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07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48,632,99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75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49,956,7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3137%。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2 人,代表股份 63,780,13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23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823,3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91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49,956,79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137%。
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7,844,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3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6%;反对 7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8%;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7,84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3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0%;反对 7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8%;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97,84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3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0%;反对 7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8%;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四)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6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798,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07%;反对 97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1%;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411,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601,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20%;反对 1,174,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8%;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020,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858,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6%;反对 917,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2%;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844,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34,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1%;反对 7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844,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34,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1%;反对 7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九)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97,434,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62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85%;反对 1,09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0%;弃权 6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制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369,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559,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0%;反对 1,096,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5%;弃权 1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191,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81,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75%;反对 1,39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5%;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孙俐、潘春香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