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贵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
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1-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
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4,013,1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60%
(不含公司回购股份,下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1 人,代表股份 74,971,2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9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
与表决的股东 501 人,代表股份数 298,984,40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5.5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497,4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4%;反对票为 353,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827,1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反对票为 353,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弃权票为 133,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497,0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4%;反对票为 354,3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6,7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7%;反对票为 354,3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弃权票为 133,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969,73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2%;反对票为 353,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5,1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6%;反对票为 353,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弃权票为 135,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497,0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3-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权的 99.84%;反对票为 354,3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5,1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6%;反对票为 353,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弃权票为 135,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461,0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2%;反对票为 388,4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790,7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1%;反对票为 388,4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1%;弃权票为 13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471,9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2%;反对票为 377,3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01,6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3%;反对票为 377,3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9%;弃权票为 135,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8%。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7,910,04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1%;反对票为 387,7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797,2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2%;反对票为 387,7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1%;弃权票为 129,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435,67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28%;反对票为 1,476,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64%;弃权票为 181,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18,2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5%;反对票为 1,476,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8%;弃权票为 181,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9,135,8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0.50%;反对票为 15,516,79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42%;弃权票为 12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72,55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9.51%;反对票为 15,516,79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0.33%;弃权票为 12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6%。
-5-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507,78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84%;反对票为 351,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37,4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38%;反对票为 351,9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弃权票为 12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16%。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
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6-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
宋雨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