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监控、信息披
露管理和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
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
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
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
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
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贵州证监局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
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
增加保密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确需向公司
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贵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3月30日董事会
审议通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