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本机
构”)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发
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软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证券
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
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表人张宗源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许杰先生接替张宗源先生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表人黄亚颖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谌泽昊先生接替黄亚颖先生担任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
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
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
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交付中心新建和扩建项目中的部分子项
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用于深圳交付中心(新建)项目的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
将行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及解决方案项目和数字运营业务平台升级项目的投资金
额进行调整,用于软通天璇 MaaS 大模型服务平台升级项目的建设。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经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对北京交付中
心扩建项目、杭州交付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金额进行调整,变更金额用
于软通东南总部大楼项目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发布的
《软
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83)。
公司前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保荐人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
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
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
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软通动力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
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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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许 杰 谌泽昊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