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成飞”、
“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态度,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
公司、上市公司、中航成飞 指
司)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联交易报告书》
报告期 指 2025 年度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交易对方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航空工业成飞 指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不包
标的资产 指
括净资产中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658,468.69 万元)
上市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航空工业成飞 100%股权的整体交易
汉航机电 指 汉中汉航机电有限公司,系中航电测控股股东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汉航集团 指
人
中航产业投资 指 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中航科工 指
人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股权收购协议》 指 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
收购协议》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业绩承诺协议》 指 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
承诺协议》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收购协议补充协议》 指 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二)》 指 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业绩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
诺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评估基准日 指 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标的资产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交付至上市公司之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
过渡期间 指
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除另有说明,本持续督导意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航空工业成
飞1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持有航空工业
成飞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航空工业成飞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
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 80%
前 20 个交易日 10.48 8.39
前 60 个交易日 10.70 8.56
前 120 个交易日 11.14 8.92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为8.39元/股,发行价
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上市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2年末总股本590,760,499股剔除截至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披露之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4,691,000股后586,069,4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
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除息调整为8.36元/股。
本次交易发行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
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发
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
P1 =P0 ? D
P0
P1 ?
送股或转增股本: (1 ? N )
P0 ? A×K
P1 ?
配股: (1 ? K )
P0 ? D ? A×K
P1 ?
三项同时进行: (1 ? K ? N )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
的交易对价÷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
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8.36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2,086,021,877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股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交易金额 发行股份数量
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
注:航空工业成飞净资产评估值为2,402,382.98 万元,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次交易标的作价范围,扣减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本次交易航空工业成飞100%股权的作
价为1,743,914.29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数量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交易方 锁定期
(1)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投资、中航科工在本次
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
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
投资、中航科工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投资、中航科工基于
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投资、中航科工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投
中 国 航 空 工 业 资、中航科工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集团 所的规则办理。
(5)若违反上述承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汉航机电、汉航集团、中航产业投资、
中航科工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新增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份
发行价格,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所发行股份的发行
价格,则中国航空工业集团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次重组结束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因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中国航
交易方 锁定期
空工业集团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5)若违反上述承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完成日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七)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
有或承担。
(八)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航空工业成飞100%股权。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6日核发的“(川市监成)登字[2025]第55
号”《登记通知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航空工业成飞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事宜
已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航空工业成飞已取得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飞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过户给上
市公司的义务。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
第1-00001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月6日止,中航电测已收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合计2,086,021,877元,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以其持有的
航空工业成飞100%股权出资。
过渡期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
有或承担。
上市公司已于2025年1月7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月
记申请,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份登记到账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由590,760,499股增加至2,676,782,376股。
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由“Zhonghang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 Co.,Ltd”变更为“AVIC CHENGDU AIRCRAFT COMPANY LIMITED”。
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7日起,公司原证
券简称“中航电测”变更为“中航成飞”,原证券代码“300114”变更为“302132”。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涉及的
标的资产股权已完成交割。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情形。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协议》《股权收购协
议》《收购协议补充协议》《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
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已生效协议的约
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未来相关方需继续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对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已
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正常
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关注上述各项承诺履行
的进度,并敦促承诺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协议》(以下
简称“《业绩承诺协议》”)。2023年10月,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国融兴华评报字S[2023]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公司与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依据备案后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签署了《中航电测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
诺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10月26日召
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前述《业绩承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承诺业绩承诺
资产在业绩承诺期2025年度的净利润、收入金额如下:
针对成都成飞航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1”),在2025
年度应实现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不低于1,699.06万元;针对航空工业成
飞、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成飞民用
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2”),在2025年度应实现承诺收入数不低
于6,997,041.52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中
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1-03044号,2025
年度,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1和业绩承诺资产2均已实现2025年度业绩承诺,本次交易
相关业绩承诺人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5年度,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1和业绩承诺资
产2均已实现2025年度业绩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业绩承诺人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一)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航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维修与服务保障,主要产
品包括航空防务装备、民用航空产品和智能测控产品。
航空装备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周期长、产业链带动范围
广、程序与标准要严格,是国防建设和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
军用航空方面,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边斗争、边备战、
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民用航空方面,以C919为代表的国
产大飞机正努力推进大飞机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低空经济、民用无人机、商业航天等
快速发展,前景广阔;现代产业方面,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中国
式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要坚持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方向,提升制造业的智
能化和服务化水平。
股东的净利润34.32亿元,同比增长6.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33.05亿元,同比增长3,391.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42亿元,较
去年同期增加97.07亿元,主要系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主责主业,业务范围覆盖航空整机装备制造、航空部附件制造、
航空装备维修服务保障以及智能测控产品等,具备高端航空装备研制、生产、试验、维
修、服务保障全链条能力;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股东回报,2025年重
组上市首年即完成一年两次分红,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02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金额64.89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二)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5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如下: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7,535,895.80 6,505,492.51 15.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4,217.75 -1,224,878.27 79.25%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845 1.2065 6.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845 1.2065 6.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76% 30.34% -3.58%
项目 2025 年末 2024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万元) 11,454,770.30 10,790,596.54 6.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万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5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同比均有所增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改善,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
提及的各项业务均按既定方向正常推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
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5年度,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建立并运行了较为有效的
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
不存在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它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萌 李骥尧
罗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