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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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上市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持
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证券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超、毛传武
项目联系人          陈超
联系电话           010-59026705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79
总股本        21,134.74 万股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恩泉
实际控制人      张新功
联系人        茹凡
联系电话       0532-586577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
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
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5 号),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
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
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
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
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
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
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    超                毛传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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