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上市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持
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证券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超、毛传武
项目联系人 陈超
联系电话 010-59026705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
否
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79
总股本 21,134.74 万股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恩泉
实际控制人 张新功
联系人 茹凡
联系电话 0532-586577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
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
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5 号),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
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
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
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
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
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
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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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 超 毛传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