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福保社区红柳道 2 号 289 数字半岛 4 层 A 区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叶
宇翔先生主持。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人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40,165,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2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425,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99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312,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8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591,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2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702,210,3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513%;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如下:
同意 702,224,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503%;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同意 702,289,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0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010,2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0%;反对 282,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弃权 1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同意 702,265,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20%;弃权 30,7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86,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8%;反对 295,21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6%;弃权 30,71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同意 702,223,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95%;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943,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126%;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就本议案的审议,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702,25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24%;弃权 35,7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温骄琳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