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以及于
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
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32 人,代表股
份 301,801,5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09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701%。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85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2.3959%;反对 14,988,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9662%;弃权 7,961,3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119,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262%;反对 14,988,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7.2168%;弃权 7,961,3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173,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570%。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853,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2.3964%;反对 14,82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9134%;弃权 8,118,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121,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293%;反对 14,828,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277%;弃权 8,118,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6,177,414 股 )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3,762,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7095%;反对 21,602,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1578%;弃权 6,436,6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29,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839%;反对 21,602,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278%;弃权 6,436,61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6,177,414 股 )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56,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58.3934%;反对 16,436,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156,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934%;反对 16,436,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468%;弃权 6,476,01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6,198,614 股 )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07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1319%;反对 13,082,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48%;弃权 7,645,5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0,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599%;反对 13,082,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66%;弃权 7,645,51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6,203,514 股 )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上述议案中,第 4 项《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量合计 246,732,522 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
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