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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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董事(含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工作职责、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挂钩,与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
情况,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
定、具体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不参与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参照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
点、履职情况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
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采取中长期
激励措施,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身兼数职者(包括担任公
司、子公司职务),按标准较高所对应的薪酬标准领薪,不
累加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
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
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或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重大差错等错报对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
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岗定薪、薪随岗变、易岗易薪的
调薪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按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可
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
 (二)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补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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