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6-022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77,242,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8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5,775,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2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6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人,代表股份7,70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2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8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622%。
果为准。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七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
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
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
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8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
对5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5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
对5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25,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6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2%;反
对6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16,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
对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1%;弃权16,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静曲律师、王茂竹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