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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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本次股东 会 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 份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800,60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7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9,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433%。(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所致。)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9,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9,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7%;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7%;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961,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47%;反对 30,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9%;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04%。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962,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96%;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5%;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964,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97%;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5%;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刘则安
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2,684,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49,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49%;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28%;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2,952,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86%;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5%;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7%;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7%;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946,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46,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09%;反对 46,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2%;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960,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59,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15%;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1%;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刘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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