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
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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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由董
事长李耀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为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
人、电话等事项。2026年5月1日,贵公司公告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00在重庆市南岸区大石二支路隆鑫工业园隆鑫通
用 A 区管理平台一楼会议室召开。同时,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提供便利,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504,173,7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
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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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的股东529人,代表股份711,608,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527%。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532人,代表股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
东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655,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
反对1,035,9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弃权4,090,33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5%。
表决情况:同意1,214,63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反对989,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153,400股,占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128% 。 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情 况 :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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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8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1,208,203,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6%;
反对3,178,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弃权4,400,23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对3,178,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9%;弃
权4,40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0%。
表决情况:同意1,214,661,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
反对1,02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95,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对1,0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
权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表决情况:同意1,214,65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
反对1,029,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98,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对1,02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弃
权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情况:同意1,214,659,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
反对1,026,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弃权95,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表决情况:同意1,210,655,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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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019,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4,107,13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