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9 号)批复,华
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22,783,86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徐振、袁喆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351
注册资本 8,803.5439 万人民币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李卫红
实际控制人 李卫红、刘慧夫妇
联系人 唐宇杰
联系电话 0731-85012729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
通证券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徐振和何凌
峰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已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届满,但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对此未尽事项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2026 年 3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何凌峰
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
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袁
喆接替何凌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
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徐振、袁喆。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参见本报告之“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 意见”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56.57 万
元,同比下降 83.59%,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公司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
系公司本期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幅较大。保荐
人提示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经营业绩下
滑风险等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未在有效期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由于公司具
体负责使用上述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操作部门就授权实施期限的理解
存在偏差,导致出现在 2023 年 1 月 9 日董事会审议后,2023 年 1 月 31 日股东大会
审议前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在该次决议有效期届满(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后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及时赎回和未及时再次授权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入理财产品合计 5,350.00 万元的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检查以及公司自查时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公司立即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
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保荐机构督促下召开董事会整改并公告相关事项。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补充确认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并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5,400.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
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
体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1,935.30 万元。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
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