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裕太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 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9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16,830.0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169.9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A10053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投 募集资金累计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总额 入总额
募集资金计划投 募集资金累计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总额 入总额
合计 130,000.00 101,125.42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
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募
资金转入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0,000,000.00 元,实际累计已支付资金金额为
元,未使用部分 2,993.79 元已转回超募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1,145.00
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8%。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将 11,145.0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169.98 万元,本次拟使用人民币 11,145.00
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8%。公
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修订说明,自 2025 年
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
的超募资金为 2025 年 6 月 15 日之前取得,相关超募资金的使用仍适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1,145.00
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 37,169.98 万元的比例
为 29.98%。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