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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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
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密
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
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结合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可设立期货业务管理小组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活动实施,管
理小组由总经理领导,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由管理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业务风险,
并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
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特定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
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
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小组及开展业务的各子公司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
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
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管理小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
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
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
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
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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