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6 证券简称:大普微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大
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
号)同意注册,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62.163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税)人民币 13,129.5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7,878.99 万元。募
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
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子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中信
国际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子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成都大普微 华夏银行深圳龙 10864000001371745 0 下一代主控芯片
聚科技有限 岗支行 及企业级 SSD 研
公司 发及产业化项目
南京大普信 下一代主控芯片
中信银行深圳中
息技术有限 8110301012800864444 0 及企业级 SSD 研
信国际大厦支行
公司 发及产业化项目
苏州大普微 下一代主控芯片
中信银行深圳中
电子科技有 8110301012100864439 0 及企业级 SSD 研
信国际大厦支行
限公司 发及产业化项目
浙江大普信 企业级 SSD 模组
上海浦东发展银
息技术有限 79340078801200002551 0 量产测试基地项
行深圳龙城支行
公司 目
合计 0
注 1: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上述各机构对外签署四方
监管协议均以其所属上级分行或支行名义签署。
注 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主要系截至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所
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成都大普微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
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普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统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
称“乙方”)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岳承、王辉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