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 关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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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协议签署情况
的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权延期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与参股公司深圳兴鑫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互联”)签署
了《深圳兴鑫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延期协议》(以下简称“延期协议”)及《应收账
款质押合同》,双方同意将公司对兴鑫互联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
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予以延长。兴鑫互联已将其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世纪”)享有的 20,000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公司,该
笔债权的担保措施为东莞新世纪将其持有的合计 2,600 万股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兴鑫互联。根据延期协议约定,兴鑫互联应在深圳国际仲裁
院就其与东莞新世纪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并在收到东莞新世纪的还款或质押股
票变现款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偿付本金及相应资金成本,上述偿付安排
的最晚期限不超过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
就债权签署延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二、债权转让基本情况
了《关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兴鑫互联签
署了《深圳兴鑫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为
更好地保障公司对兴鑫互联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兴鑫互联将其对东莞新世
纪享有的 20,000 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转让给公司,本次转
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东莞新世纪的债权人。
  本次转让协议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签署转让协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转让
协议尚需兴鑫互联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兴鑫互联为公司关联法
人,本次签署转让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甲方对债务人享有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及相
应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合法债权。
  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600 万股股票(股票代码: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深国仲受 12636 号(以下简称“本案仲裁”),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
支付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货款及延期付款资金成本(以下简称“劲嘉债
权”),相关合同合称“《劲嘉债权合同》”)。同时为担保上述债务履行,甲方
与乙方签署了《应收债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应收债权质押”“《应收债权质
押合同》”)。
债权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转让给乙方,用于抵销甲方所欠乙方的货款
及延期付款资金成本。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现在双方就债权转让范围、担保权利随同转让、仲裁程序配合、债务抵销等综合
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与范围
( ?200,000,000 ) 及 逾 期 还 款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 违 约 金 ( 以 人 民 币 贰 亿 元
(?200,000,000)为基数按资金往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标准计算,以下简称
“逾期违约金”)转让给乙方,该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对应的债权基础合同为《资金
往来协议》及历次补充协议。
权及其对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的同时,按比例取得对应股票质押权、连带责任
保证等全部担保权益,该等从权利转让无需另行办理登记即生效,未办理变更登
记不影响乙方优先受偿权。
   (1)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已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下合称“维权费用”);
   (2)保留实现上述债权费用对应比例的股权质押权及其他担保权利,该比
例=维权费用金额÷(标的债权金额+维权费用金额)×100%。
   第二条 转让对价及债权抵销
债务即完成抵销,互不另行支付款项。
债权未足额偿付的部分继续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且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债权转
让对价。
   第三条 债权转让通知
形式向债务人、质押人、保证人(杨梅英、杨志茂、朱凤廉)发出《债权转让通
知书》,明确告知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本金债权及对应担保权利已转
让给乙方。
印件;通知送达后,对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条 仲裁程序配合义务
仲裁管辖约定内容。
同申请人申请书,申请将乙方列为(2025)深国仲受 12636 号案件共同申请人,
依法行使申请人权利、参与庭审、举证质证、接收文书等。
甲方对其保留债权享有受偿权,双方按各自份额受领后续质押股票及处置其他资
产的执行款。如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劲嘉债权的,甲方同意并承诺由乙方享有
优先受偿权,甲方劣后受偿,并对劲嘉债权未足额偿付的部分继续向乙方承担清
偿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与承诺
  (1)转让的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本金及其对应的逾期利息/违约
金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未被查封冻结、未向第三方转让或设定
负担;
  (2)已向乙方完整披露债权、担保、仲裁等全部信息,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3)积极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仲裁追加、质押权利保障等事宜,不得
阻碍乙方行使权利;
  (4)转让后不擅自放弃、减免债务人债务,不擅自处分对应担保权利,如
该等担保权利需要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甲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能力及已履行内部授权或决议程序订立及
履行本协议。
  (1)乙方确认其对甲方享有的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债权真实、合
法、有效。
  (2)依法行使受让债权及担保权利,尊重甲方保留债权;(3)积极完成仲
裁追加、权利主张等事宜。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并由违约方承担案件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评估费等一切维权费用。
  第七条 其他
生效:
  (1)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债权转让;
  (2)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债权转让。
为〔2025〕深国仲受 12636 号的仲裁程序,或者在本案仲裁中不予一并裁决,要
求乙方另案仲裁,或在本案仲裁裁定生效后不能通过法院裁定乙方为强制执行申
请人,或存在乙方不能主张标的债权权益的其他情形,则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甲乙双方仍按照《劲嘉债权合同》及《应收债权质押合
同》履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四、转让协议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融中心二期 3003A
材料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运
输代理(不含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水路运输代理);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
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软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日
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
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802,164,571.75       693,572,879.97
       负债总额                533,084,259.85       425,148,331.82
       资产净额                269,080,311.90       268,424,548.15
        项目                 2025 年           202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344,713,021.20        59,090,210.67
       营业利润                 17,465,820.22          -570,583.72
        净利润                 11,262,030.65          -570,583.72
  以上2025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6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鑫愿(珠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10.00%股权。
责人富培军、高级管理人员任元丽任兴鑫互联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兴鑫互联为公司关联法人。
  五、签署转让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核心利益,经过深入协商,
公司与兴鑫互联签署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将作为申请人加入深圳国
际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案号:〔2025〕深国仲受 12636 号),向债务人东莞新世
纪及各担保人主张权利,减少公司债权实现的中间环节,使公司能够更直接、高
效地推动债权的执行与直接受偿。此外,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在执行款不足以覆
盖全部债权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兴鑫互联仍对该笔债权负有清偿责任,
进一步降低了公司债权的回收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当期损
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事项
  本次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东莞新世纪的偿债能力以及其持有的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600 万股股票的处置变现情况,若处置价款无法覆盖受让
债权金额,虽然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兴鑫互联需对未足额偿付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但公司仍面临因兴鑫互联财务状况恶化或清偿能力不足而导致差额部分无法
及时、足额收回的风险;本次债权涉及的仲裁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仲裁裁决结
果及后续执行进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收回债权的时间晚于预期;
根据转让协议约定,若公司无法作为共同申请人加入上述仲裁程序,或无法在仲
裁裁决中一并确认权益,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额外的时间与沟通成本,对债权实
现的进度造成一定影响。
  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仲裁及执行案件进展,密切关注东莞
新世纪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质押股票价格变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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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劲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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