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基金认缴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后续将就该基金设立事项展开正式协商,具体出资规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
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充分
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能力和经验,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了《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探索合作设立未来能源创投基金,旨在围绕公司
主业并基于公司在光伏及智慧能源领域的技术积淀,探索未来能源发展新路径,
实现资本增值与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双向赋能,助力全球能源转型与零碳目标
实现。
拟设立基金认缴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存续期限不超过 12 年,由申能诚毅基
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
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0 100%
记编号:P1066564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
安排。申能诚毅基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确定,待基金成立后将依法募集合格投资
者认缴出资。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申能诚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目的
本次双方达成战略合作的主要目标在于充分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与上
市公司的产业基础和地面光伏、智慧能源等领域的全产业链布局,抓住未来能源
领域的发展机遇,拓宽上市公司投资渠道,助力加快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的实
施。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围绕乙方在地面光伏、智慧能源领域的技术积淀及未来市场拓展方向,双方
一致同意探索合作设立未来能源创投基金,基金认缴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存续
期限不超过 12 年,由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
认缴金额不超过 3 亿元。通过筛选具备核心技术壁垒与商业化潜力的项目,完善
乙方未来能源产业布局,探索未来能源发展新路径,实现资本增值与光伏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双向赋能,助力全球能源转型与零碳目标实现。
第三条 协议性质与效力
本协议为框架性、意向性合作文件,双方后续将就该基金设立事项展开正式
协商。届时各方就基金要素协商一致并经内外部审核机制审议通过的,各方签署
正式合伙协议,双方具体出资规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合
伙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
优势、专业管理能力和投资经验,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寻找未来能源发展新路径,
探索新兴技术及应用与光伏的耦合,完善对未来能源产业方向的布局,促进公司
长远发展。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意向性文件,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
后续具体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拟不会对设立的该基金构成控制或重
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框架性、意向性合作文件,为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和基础,
后续双方将就该基金设立事项展开正式协商,具体出资规模、收益分配、风险承
担、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基金后续还需履行备案登记等
相关工作,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因资金募集不到位、
备案未获通过等原因导致基金最终不能设立的风险。
(二)本次拟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周期较长,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
济波动、行业变动、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失败
或投资亏损等风险。
(三)公司将根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
生变动。
(二)本协议签订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在
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