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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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博实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子威律师、段霏霏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出了《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11日14:5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业
园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周小强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829,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4687%。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
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9,82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82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表决结果:通过。
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824,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9,82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7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表决结果:通过。全部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82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子威
                             段霏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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