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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38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会议。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董事
法律意见书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40,487,99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尚余1,588,46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权的股份共计100,386,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9,188,09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0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982,04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35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99,976,4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5%;34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3%;66,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571,9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84%;34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68%;66,5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8%。
表决结果:99,977,7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8%;34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7%;66,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573,2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945%;34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47%;66,8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99,969,0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1%;3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6%;66,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564,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99%;3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53%;66,5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8%。
股东张菀女士、孙晶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
勰投资安欣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就本议案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95,404,500 股。
表决结果:4,465,4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08%;443,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0%;7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465,4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08%;443,9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0%;
的 1.459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9,895,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9%;34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2%;147,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491,0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46%;34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8%;147,5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6%。
表决结果:99,859,0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5%;34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2%;17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4,454,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20%;35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76%;172,9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05%。
上述议案的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就议案 4 的审议,关联股东张菀女士、孙
晶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安欣十七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95,404,500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张宇佳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