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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就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6-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厦A座2601室VIP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李锋先生
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
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
出 席 本 次股东 会 的公司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共8人,代 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
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69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946,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8%。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7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8,494,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34%。
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517,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33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67%;反对2,60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47%;弃权36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6%。
表决结果:同意205,49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其中,同意36,31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3593%;反对2,59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111%;弃权40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5,70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520,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47%;反对2,47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34%;弃权31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
表决结果:同意10,560,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560,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00%;反对2,73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85%;弃权462,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5%。
表决结果:同意205,283,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102,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01%;反对2,7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3%;弃权477,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
表决结果:同意10,6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10%;反对2,708,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0%;弃权409,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1%。
表决结果:同意205,477,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96,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51%;反对2,5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38%;弃权44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1%。
表决结果:同意205,447,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66,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90%;反对2,57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4%;弃权46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5%。
表决结果:同意205,31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9,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13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32%;反对2,6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2%;弃权499,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6%。
本次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张士皓
刘玉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