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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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 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 代表1,018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1,017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0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5,873,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873,7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6%。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1,381,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
反对306,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193,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74,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6%;反对306,2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835%;弃权193,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1,211,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
反对426,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243,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204,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28%;反对426,4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481%;弃权243,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1,371,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5%;
反对286,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弃权222,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64,4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5%;反对286,5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074%;弃权222,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243,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1%;
反对1,025,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弃权612,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36,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04%;反对1,025,1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620%;弃权612,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677%。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5,260,3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92%;
反对386,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弃权227,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260,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92%;反对386,1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923%;弃权227,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620,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8%;
反对429,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830,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613,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1%;反对429,1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585%;弃权830,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292,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7%;
反对1,146,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弃权441,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85,6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21%;反对1,146,8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324%;弃权441,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056%。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312,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
反对1,109,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弃权459,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305,4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86%;反对1,109,3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874%;弃权459,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40%。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871,3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
反对291,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弃权718,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864,2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83%;反对291,4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263%;弃权71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1,43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
反对283,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159,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430,6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4%;反对283,4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954%;弃权159,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1,207,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5%;
反对322,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350,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200,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88%;反对322,31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457%;弃权350,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黄越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
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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