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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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过了拟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且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共计 511,880,8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671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
代表股份共计 486,00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3742%。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17 人,
代表股份共计 25,873,7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9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其有权表决
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
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相关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
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黄丽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黄越杰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