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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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31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聘出席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法律意见书
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 层 180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
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李玉杰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截止2026年4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1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009,99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122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7,22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1%。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
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
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所审议议案 1-7 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
案。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6 涉及关联交易,涉及关联股东李玉杰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352,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945%;反对 1,196,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9%;弃
权 4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63,1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763%;反对 1,196,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9496%;弃权 46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0,996,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998%;反对 1,28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40%;弃
权 7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206,8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072%;反对 1,288,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4821%;弃权 72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0,878,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356%;反对 1,367,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70%;弃
权 763,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089,3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9%;反对 1,367,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9393%;弃权 763,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001,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9024%;反对 1,286,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27%;弃
权 722,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211,71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357%;反对 1,286,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7.4683%;弃权 722,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6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0,544,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528%;反对 1,47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2%;弃
权 9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3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54,9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830%;反对 1,471,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5465%;弃权 99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0,50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5448%;反对 1,626,8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38%;
弃权 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00,8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884%;反对 1,626,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475%;弃权 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40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232%;反对 880,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5,7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817%;反对 880,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1159%;弃权 723,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0,568,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660%;反对 1,479,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85%;弃
权 96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78,9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224%;反对 1,479,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8.5926%;弃权 96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
的计票并公布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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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赵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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