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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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6-33 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1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1 日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6 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振华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3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7,331,1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48,781,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的董、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2 人,代表股份 8,09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3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宋浩、周凌雷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4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
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4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7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反
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4,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7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
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5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9%;反
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529,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368%。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
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5,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4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
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37,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反
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3%;弃权36,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8,009,65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春风回避了
本议案表决,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00,795,771股、陶春风所持
表决权股份45,816,261股未计入本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8,011,05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春风、吕华
生、吉永海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周凌雷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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