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
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激励机制,有效吸引并留存核心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主
观创造性与岗位责任心,深度绑定股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为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